从海关归类的角度,此类商品属于混合物,根据归类总规则三(二)的规定,应按构成其主要特征的组分进行归类。由于丙烷、丁烷、丁烯和其他液化石油气在税则中是税目2711项下的四个同级子目的商品,因此,以税则中对该类商品通常使用的重量百分比方式,确认其中最大百分比含量组分构成该产品的主要特征。
如果混合物中某几种组分归入同一个子目,则其含量应合并计算。例如,如果混合物中同时含有丁二烯和丙烯,因两者均归入子目2711.1400,则应将两组分的含量合并计算后与其他组分的含量进行比较,再应用归类总规则三(二),按照构成混合物基本特征的组分确定归类。
根据《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(2020年版)》,税号2711.1200丙烷、2711.1390丁烷的关税暂定税率为1%,增值税税率为9%;2711.1990其他液化石油气的关税税率为3%,增值税税率为9%;税号2711.1400乙烯、丙烯、丁烯及丁二烯的关税税率为5%,增值税税率为13%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(2020)》的规定,企业申报进口液化石油气应明确申报以下要素。
为了提高归类准确性,应在成分含量中准确申报具体含量,所有成分按照含量从高到低顺序,每种成分含量单独申报,不能简单把不同成分含量合并申报。
还需注意的是,进口液化石油气的定价方式若为公式定价的,应按规定办理公式定价备案手续,并在备注栏申报备案情况、进口时结算价格是否已确定等。此外,在贸易过程中产生的滞期费等结算情况也应在备注栏进行补充说明。
请进出口企业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海关相关规定,进一步了解进口液化石油气商品管理要求,依法依规申报,确保货物合法便利通关。